「在推廣兒童性侵害防治的分享裡,我常接收到兩極的意見」 與朵朵相遇:覺察與同理並行的兒童性侵防治教育 | 人本教育札記

與朵朵相遇:覺察與同理並行的兒童性侵防治教育

文︱陳潔晧、徐思寧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398期

在推廣兒童性侵害防治的分享裡,每一次我都會講自己小時候經歷兒童性侵害的經驗。這部分我常接收到兩極的意見。大部分的回饋都是表達非常傷心,但同時也非常感動,讓他們有動力做更多保護孩子的工作。少部分的人會給很不一樣的意見,例如說「他聽過了,不想再聽。」因為喜愛繪本的關係,他參與很多場《蝴蝶朵朵》的分享,但他並不想聽到受害者的故事。另一個最特別的回饋是我不應該再說我受到創傷的故事,因為會引發台下人的創傷反應。陳述痛苦的經歷,或許會讓聆聽者不舒服,但這也反映著為何性侵受害者感到需要隱藏起來的困境。

參與《蝴蝶朵朵》推廣活動的夥伴,不乏曾經歷童年性侵的受害者,而且他們常在活動後,來與我們分享他們的經歷與感受。多年以來,發生在他們身上的傷害與委屈,從來沒有人知道。他們很想說出口,卻也很擔心被周遭朋友、社會環境所誤解。他們對我說的經歷與感受很有共鳴,感覺到傷心,但同時也對現場情感上的共鳴感覺到安慰。

身為一個受害者,我也在這樣的恐懼中成長,我深刻理解這份籠罩受害者生命的憂慮。也是這份情感,驅使我在不同的場合,持續述說受害者的經歷。

《蝴蝶朵朵》的作者幸佳慧老師,邀請我們參與這本書的繪製時,為我們畫出了一個願景:希望這並不只是一件作品,而是一場人人都會參與的社會運動。無論是學校裡的老師和學生,或是家庭裡的父母和孩子,都可以有這份媒介,來談論什麼是兒童性侵害,並進一步談論預防與保護。有正確的認知,期待接著有正確的行動,這是一層層各方努力的累積。

在佳慧老師離開之後,我們也曾經一度感到茫然。社會對兒童性侵受害者的忽視與誤解,如此龐大難以撼動,我們真的有能力可以改變它嗎?這個問題今天依然放在我們心底深處,考驗著我們。

在一場場分享過後,我們累積許多與人接觸的經驗,讓我觀察到不同的人對於兒童性侵害這議題的態度與處理方式。《蝴蝶朵朵》是一本討論兒童性侵害的書,這個主題深刻且複雜,我的策略是以一個受害者的身份現身,並討論其中複雜的困境。對於希望我只推廣繪本,但不要討論兒童性侵受害者困境的人,我看見一個顯而易見的矛盾:這是本談論議題的書,但他們不想面對議題。他們想要一場輕鬆、簡單的活動,透過繪本精煉的文字與動人的畫面,與孩子共讀,但他們希望內容不要觸碰難解的困境。也許這也是社會對議題誤解的一部分。

但我知道《蝴蝶朵朵》繪本的深度與影響力不止於此。它是一個受害者的故事,佳慧老師創造了一個相對安全的情境,來告訴我們如何面對這件複雜的議題。為了讓孩子們能理解這件複雜的傷害,她甚至以孩子的視角與情感,述說這個故事。當這樣一個虛擬且安全的情境都不見容於某些人的眼前時,我們看見推廣兒童保護這議題的難度在哪裡。

但受害者們給了我們信心。

朵朵並不只是故事裡的朵朵,而是現實社會中隱身的朵朵們。他們深知這不只是一個虛擬的故事,而是一個個有血有肉的生命。要讓陽光照進一個個黑暗的角落,要先從讓社會大眾不再害怕朵朵開始。

述說受害者個人的生命經歷,我是個相對穩定的陳述者,但聽者還是某種程度上會受到情感、認知上的衝擊。因為這和在媒體上看見別人的悲劇很不一樣,你無法像電視一樣把它關起來。你會看見痛苦、流淚與不適。你無法拒絕一個活生生的人情感上的共鳴。如果,你會為一個悲傷的故事流淚,你也能想像另一個悲傷故事裡,有主角正在哭泣。人是情感的動物,因為有情感、有連結,所以我們選擇行動、付出。

我不害怕創傷,也不害怕創傷反應。我一生與它共處,我知道它發生的時候是什麼感覺。如同兒童性侵害一樣,人們對創傷有許多恐懼與誤解,以為不面對、不提起,傷害就會自動消失。實際上傷害從不曾遠去,它只是默默地在我們身邊隱形,卻在無形中影響著受害者與家屬的生活。否定傷害、否定傷害造成的結果,最終只是讓受害者單獨面對。許多受害者為了不招來更多孤立、誤解,只能保持沉默。這是為了生存。

我們要一起打破社會對性侵害的沉默。因為社會的沉默,讓加害者得以躲藏在兒童的生活環境中,也讓受害者難以尋找安全的揭露對象與機會。歐美等不同國家,為了回應兒童性侵害這針對兒童的犯罪,在過去持續進行了不少法規改革和政策倡議。然而兒童性侵害依然在社會不同角落發生,顯然只靠修法及過往慣行的教育推廣,不足以處理這個嚴峻的社會議題。

為了更有效預防兒童性侵害,學者提出改變現今困局的兩大行動策略:覺察(awareness)及同理(empathy)。這兩大策略需要從個人、機構及社會三個不同層次展開改變。(註一)

覺察,是指對兒童性侵害的覺察。加深認識兒童性侵害的本質和複雜性,是預防、辨認並作出行動的必要條件。

兒童性侵害相關的知識必須是跨學科的知識整合,並涵蓋以下主題:誰是受害者、誰是加害者、兒童性侵害的犯罪行為、受害兒童可能的感受與身心反應、兒童性侵害造成的嚴重傷害和後果、受害兒童揭露的傾向與方式等不同面向的知識。

從個人層面而言,兒童、家長、主要照顧者、教育工作者、社政與醫護人員,是首要提升對兒童性侵害覺察的對象。因為兒童可能會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受害者的知心好友、甚至是未來的加害者;家長與兒童主要照顧者,則有機會是受害兒童揭露的對象,父母的溫暖回應,是兒童復原最關鍵的支持;而兒童教育工作者是不少兒童及青少年信任的對象,更是家內性侵受害者的重要求救對象。

從機構層面而言,學校、青少年中心、家外安置機構、宗教團體的管理階層或領袖,需要對兒童性侵害有高度的覺察,才能給予員工持續及適當的培訓,並擬定符合機構教育與服務特質的兒童性侵預防與回應策略。機構的管理者必須理解他們對已知及疑似性侵的法律及道德通報責任,並確實執行。

在社會層面而言,不論政府、媒體、政客及倡議團體,均是知識的重要載體,是帶領社會大眾提高公眾對兒童性侵害相關知識和消除對受害者誤解的重要推手。

然而,只是提高對兒童性侵害的覺察,並不能有效減少兒童性虐待的發生。兒童性侵害知識與敏感度,並不足以讓成人能積極及溫柔的回應性侵受害者的揭露。兒童性侵害的知識,也不足以催化機構或整個社會的文化改變,學校也可能對疑似性侵害缺乏即時的適當回應。當受害兒童面對成人的冷淡回應,或是冷眼旁觀,受害者會被再次感到被背叛及無助。故此,「覺察」需要結合「同理」並行。

同理,是指對受害者的同理,是減少針對兒童的性暴力之必要條件。

同理心有兩個重要的元素,首先需要能夠理解他人經歷、感受與需求,然後是情感受到牽動後作出適當反應和行動的能力。(註二)同理心引起了對他人的關懷,並驅動一個人作出親社會的利他行為。(註三)同理心需要一個人有能力和意願去想像受害兒童的感受、需求和經歷的創傷。同理心也同時降低了個人為了自保而不提供幫助的掙扎,鼓勵個人為受害者挺身而出,阻止加害者的傷害行為。(註四)

同理心可以透過學習來培養。在個人層面,增進同理心有助兒童及青少年理解受害者的痛苦並支持身邊受傷的朋友。另一方面,增進兒童的同理心,也有助他們理解哪些行為會為他人帶來痛苦,能持續自我反省,不會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對父母與教育工作者而言,同理心的提升能有助成人更敏感地回應孩子的求救訊號與揭露。對專業人士而言,同理心有助他們遇到疑似性侵時,採取積極的通報行動。在機構層面,增進同理心能減少機構對加害者的包庇,並更有意願改善機構的兒童保護策略。就社會而言,同理心有助扭轉社會對兒童性侵害的態度,促進政府投入更多資源進行兒童性侵預防及回應的政策。

如果我們的社會有更多公開的場域,正面討論創傷,以及受到創傷的人所面對的困境,是否能讓更多的傷害浮上水面?為了讓傷害不再受到更多誤解,並避免更多二次創傷的可能性,我們需要增進對傷害的理解。

兒童性侵害是犯罪事件,創傷是事件後遺留在兒童身上的傷害,當中千絲萬縷的關係,很多人容易產生誤解、混淆。如何分辨、如何保護受傷的孩子、如何預防犯罪的可能性、如何創造安全的空間,我們希望能和大眾分享這些重要的議題。這是一個以受害者為核心的社會運動,我們應該要聆聽受害者的困境,並將這些困境放在我們心裡,以思索解決問題的策略。

社會中潛在受害者的數量可能是超過我們想像的,因為這樣複雜的傷害並不容易第一時間被發現,而兒童又是如此脆弱的群體。根據台灣衛生福利部公佈的數據,2011~2021的十年期間,平均每年有六千多名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性侵受害通報數。(註五) 同時我們必須理解很多兒童性侵受害者會延遲揭露,或是不會報案。有研究者更指出,兒童性侵的真正受害人數,是政府機構能辨認的三十倍,所以我們可以合理推估潛在的性侵受害人數必定更多。(註六)這樣的現象令人憂心。但我們也看見社會各層面投入保護兒童工作的意願是存在的,尤其是老師與家長們的關心。如何連結彼此的關心,形成更有效的策略,我們需要更多人參與這場社會運動。

攝影/徐思寧

註一:Mathews, B., & Collin-Vézina, D. (2016).Child sexual abuse: Raising awareness and empathy is essential to promote new public health responses.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Policy, 37, 304-314. https://doi.org/10.1057/jphp.2016.21

註二:Lamm, C., Batson, D. & Decety, J. (2007).The neural substrate of human empathy: Effects of perspective-taking and cognitive appraisal. Journal of Cognitive Neuroscience, 19(1): 42-58.

註三:Hein, G., Morishima, Y., Leiberg, S., Sui, S. & Fehr, E. (2016).The brain’s functional network architecture reveals human motives. Science, 351(6277):1074-1078.

註四:Klimecki, O., Leiberg, S., Ricard, M. & Singer, T. (2014).Differential pattern of functional brain plasticity after compassion and empathy training. Social Cognitive and Affective Neuroscience, 9 (6 ) : 873-879.

註五: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2)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兩造關係交叉統計(統計期間為2021年)。下載:https://dep.mohw.gov.tw/dops/cp-1303-59308-105.html

註六:Stoltenborgh, M., van Ijzendoorn, M., Euser, E. & Bakermans-Kranenburg, M.(2011).A global perspective on child sexual abuse: Meta-analysis of prevalence around the world. Child Maltreatment, 16( 2) : 79-101.

文︱陳潔晧、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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