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分析106至111學年度全國4,641筆校園師對生暴力事件後,公布了一組值得注意的數字:以「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為成案理由的案件,六年間有58件;其中31件,最後僅受到申誡、口頭告誡,甚至未受懲處;處分涉及教師聘任的,僅有10件(解聘8件、停聘2件)。
這些數據,相較於近年某些涉案教師、教師團體與媒體指稱「校事會議小案大辦」、許多教師遭受制度迫害的說法,讓人不免對他們描述的狀況產生一個疑問:那為什麼在這些已經調查成立、被認定涉及嚴重體罰或霸凌的案件中,有超過一半最後被輕輕放下,而且解聘與停聘也僅10件(六年內)?
當然,受到嚴重處分的教師比例偏低,不代表「小案大辦」不存在;如果情節輕微的案件處理程序過於繁複,或者調查程序不公對教師作成過重處分,那制度當然必須改善。但如果因為看見「小案大辦」,就認為「大案小辦」的情況不存在或不嚴重,那我們也只是掩耳盜鈴,沒有正視如何真正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雲林西螺國中羽球隊教師體罰、不當管教學生案,就是一個值得檢視的案例。
● 校事會議:情節重大,建議解聘
這個案子經西螺國中校事會議調查,認定廖姓專任教師曾以三字經等言語辱罵學生、打學生巴掌,並持羽球拍擊打學生手臂、小腿及臀部,也曾要求學生罰跑、做「拱橋」;此外,還有丟擲椅子、球拍、球筒、摔杯、拍桌、踢桌等行為。
校事會議認為情節重大,提出解聘建議。
但案件後續的處分決議,卻不是解聘。西螺國中教評會第一次以「沒有錄音錄影」、「多數學生肯定教練」為理由否決校事會議的解聘建議。雲林縣政府認定有違法之虞、要求重行審議。教評會第二次又改稱「學生受害程度仍有疑義」、「行為人已知錯改進」,因此決議廖師停聘一年,也就是留職停薪。
因為這樣的結果未解決爭議,雲林縣政府將案件送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認為依調查結果,本案應適用《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的解聘規定;然而,最後卻依第18條第1項,作成停聘三年的處分。
這裡必須先釐清一個重要關鍵:校事會議負責調查、認定事實並提出處分建議;教師最後接受何種處分,則由教評會作成決議。因此,教評會對於校事會議的建議並非只能照單全收,有審酌處分輕重的權限。但是,當校事會議已依調查結果認定情節重大並建議解聘,教評會若要改採較輕處分,自然也應提出相當充分的事實與理由,說明為何調查結果不足以支持原先的處分建議。
這正是本案後續處理值得繼續關注和檢視之處。
● 法院判決:體罰及不當管教行為確實存在
行政法院後來的判決,也讓我們把這個問題的癥結看得更清楚。
法院審理廖師上訴案後指出,多名學生及教師的陳述大致一致,足以認定相關體罰及不當管教行為確實存在,因此原告之訴駁回;並認為這些行為已符合《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的要件。
法院同時指出,前述專審會最後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作成停聘三年的法律適用並不正確。換句話說,法院對本案行為事實及其法律上的嚴重程度,與校事會議最初提出解聘建議的方向一致。
如果連法院都認定相關行為確實存在,而且依法已達解聘程度,那麼這個案例還算「校事會議小案大辦」嗎?
● 監察院調查:問題不只是處分輕重
事實上,在法院判決之前,監察院的調查已經揭露本案處理過程中的多項問題。
監察院指出,西螺國中教評會兩度推翻校事會議決議,所採理由並不一致;而雲林縣政府成立的專審會,也沒有清楚說明為何將校事會議依法所建議的處分改依不同法律規定改為停聘,以及新的處分與原先認定的事實究竟有何差異。
監察院也指出,從家長檢舉到廖師最終遭停聘,歷時超過一年;期間西螺國中甚至曾讓廖師兼任體育組長。更重要的是,原調查對學生受害情形的掌握並不完整,也未充分考量教練掌握選手培訓、出賽及升學機會所形成的權力不對等。監察院因此要求雲林縣政府依新發現的事證,重新釐清涉案人員的實際違失情形。
● 我們不要小案大辦,也不要大案小辦
因此,西螺國中案真正點出的問題,並非「校事會議是否小案大辦」,而是一個已經出現重大學生受害情形的案件,為什麼在後續程序中反而一路被縮小處理?
主管機關至今沒有任何後續作為。
我們認為,現有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中真正需要改革的,不應只是防止「小案大辦」,也必須處理「大案小辦」。我們希望,有一個更好的制度,可以真正處理不適任教師,讓孩子可以安全地在校園中成長與學習。
在這個更好的制度中,我們不會用同一套方式處理每一個不同的案件。小案,要有適當的分流與處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程序負擔;大案,則應有充分的調查、明確的責任認定與相應的究責。
該分流的分流,該調查的調查,該究責的究責。這是我們認為現有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真正需要改革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