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5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校事會議下一步怎麼走?想法與挑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15舉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討論現行校事會議制度。以下為我們參與立法院公聽會對於校事會議議題所提出的看法與主張 。

不論在什麼領域,在每一代社會,都會面對獨特的挑戰。教育領域不可能自外於人們的進展及變化,更何況教育領域更早就開始直接面對新世代的孩子們。

教師清楚向社會表達面對變化時的困難與壓力,是重要的。但這個重要性在於,看到老師具體的處境與為難,是規劃那下一步該怎麼做的重要部分。如此,才能讓制度可以不委屈老師、學生、家長、行政人員等一同在教育體系中的人。

目前的現況可以看到,只在現有思維和架構下做偏向調整,顯然已經沒辦法照顧制度中的人們。老師、學生、家長、行政人員每一各方都有各自真實的委屈,這時只讓制度調整偏向其中一方,無異於飲鴆止渴。我們不只需要制度不偏倚,也不隨意無視受害之人;更進一步需要思考,如何設計制度補足切實需求,才能讓教育向上發展。

  1. 就題鋼所論及的現況,本會提出以下幾個想法:
    1. 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跳開校層級。
    2. 不合理或不合法之申訴,由行政制度承擔說明及決定之責任。
      • 發展有效之親師溝通協調機制。
      • 訴求明顯違反相關法令制度者由校方行政職直接或協同處理。
    3. 強化教學不力的判斷與輔導機制。
    4. 建立校園支援系統(霸凌處理、輔導諮商、班級經營、教師心理支持、親職賦能、學校社工制度)。
      • 使師資培育系統更能發展教師面對現場的素養,並持續提供內在支持及實務方法支援。
    5. 法律、制度改革(校園倫理規範、資源分配合理性、專業保障、行政專業化等……)。
  2. 各界共同面對制度改革時,需共同處理的巨大挑戰:
    1. 行為界線、嚴重程度等標準及如何操作區分?
    2. 學生權益保護官?教師權益保護官?
    3. 教育與司法的關係。
    4. 信任問題。
    5. 專業尊嚴之建立。
  3. 就第三方處理機制,人本的構想與建議:
    1. 兒少權法修正草案,為第三方處理機制,帶來更多的可能性,且也創造了調查制度整合之必要:
      1. 就衛福部於2026年4月21日預告之兒少權法草案修正條文第156條第1項第3款之草案內容,未來教師若違反兒少權法草案第72條或第73條第1、2項之規定,將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而草案第72條之規定所禁止之事項涵攝範圍,與教師法所列不適任行為之情形,有大部分重疊。
      2. 在此情形下,可以推估,未來教師有教師法所列之不適任情形時,教育主管機關亦需就兒少權法,對案件進行行政調查及處理。
      3. 為避免案件重複處理所造成之行政人物力耗費,教師法及校內兒少權法事件之調查,需要考慮整合,考慮由同一個第三方專責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4. 前述第三方專責機構,若能更廣泛的進行跨局處整合,除了節省資源、降低行政上工作重疊外,亦可避免未來就同一法規,在能力養成、專業範疇、內部風氣和內在目標有諸多差異的不同部會或局處間,在適法法規、裁處輕重、證據法則乃至於事實認定逐漸形成不同的調查方法、實質標準、內部見解,並在個案實際處理結果的實證上,逐漸形成巨大差異的情形。
    2. 第三方專責機構制度設計初步構想

本會在討論第三方處理機制上,期許自身持開放態度,在討論中擷取針砭作為他山之石。在多方提出可能的第三方機制構想或期待前,以下制度樣貌與想像,尚非本會之定見。先提出以下制度雛形,僅是為了與各方先進進一步討論之便。

        1. 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考量其調查機制可能跨局處利用),分別以行政法人設立第三方專責機構,此機構也負責相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協助。
          • 利用行政法人在員額安排上的彈性,來創設此第三方專責機構。
          • 此第三方專責機構僅進行案件調查及行政協助,並藉由調查報告說明處理建議,後續實質裁處之職權仍屬各機關,以達到降低機關工作量,但又不影響機關原有職權的效果。
          • 各機關處理時已有專業調查結果作為依據,預期可大幅降低不平或錯誤之情形。
        2. 中央第三方專責機構之權責,建議包含:
          • 調查人才培訓及認證,前述資格資料庫之管理。
          • 跨部會受理中央主管之事件調查及行政協助。
        3. 地方政府第三方專責機構之權責,建議包含:
          • 跨局處受理該地方政府主管之事件調查及行政協助。
          • 聘用之人員,以經中央培訓認證,且未經撤銷資格者為限。
        4. 前述第三方專責機構處理範圍,建議包含並整合: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事件。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
          • 教師法事件。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
          • 兒童托育服務法事件。
          • 其他行政法規涉及18歲以下之人權益保障之事件。
          • 以上事件所依據之法規,僅需增加調查處理授權之條款,不需大幅度修正條文,將有利於制度建構。

4. 制度走向第三方專責機構處理的必要性

A. 提升行政效能與資源效率

兒少、教師、家長、民間團體、政府機關之間,對於制度的構想或許有差異,但大家都共同觀察到一個亟需改善的情形:案件的處理,不能成為學校的負擔。

第一線教育人員,尤其是兼學務行政人員,對於各類調查事件的處理,確實投入了極大的人力心力,這使得原有學校內部行政工作可能會造成排擠,而使學校運作也受到影響。

校事會議制度前次的修正,將相關分流機制設在校內,仍然不是真正有效減輕負擔的方式。分流的相關會議準備、協調開會時間、紀錄、簽核等大量工作,依然是由校內人員來負擔。

事實上,光是分流制度,前一次校事會議修正前,也已經有許多團體或第一線工作者主張應當由主管機關設立校外機制,以一致標準與集中處理的方式,讓公正與效率同步提升,在考量減輕校方對處理案件的負擔上,實應納入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幼兒園,總共有3862所學校。而其中大部分學校都會有多位學務行政人員。若是相關制度設置在校內,光是要能夠熟悉校事會議制度運作的學務行政人員,就需要破萬名。再加上行政人員流動率高,每年光是用在訓練新進學務行政人員的人力及資源上,都是巨大耗費。

如公聽會題綱所示,2024/4/17–2025/5/30間,校事會議投訴共1,372 件,若以校數而言,每年最多僅有35.5%的學校會收到校事會議的投訴,(實際數字可能更少,因為有一校多件的情形)。所以,前述受過訓的人員中,絕大多數其實用不到曾受訓的內容。

這麼大量的人,在受訓時,也必然發生無法完整理解受訓內容,以至於實際處理時有所缺漏的情形。這些缺漏也不是任何人在受訓時不用心或不盡力,而是制度設計成非專職處理,以至於讓大量人員在沒有必要的情形下,被迫學會一個頗為複雜制度的具體操作方式。訓練資源無法集中,又不是經常遇到的業務,自然會讓處理的人無法完善掌握。

若能將制度改由第三方機制的專職人員處理,光是在行政及效率上,就至少會產生下列優點:

        • 將不適任教師分流、調查、處理機制,完全移出校園,讓教師與校方能更專注於與教育專業相關的教學、教案研發、教學方法研究等教育核心工作。
        • 透過常設人員對案件的集中調查、處理,大幅減少需為此受訓之人員,讓學務工作回歸本務。
        • 事務集中的效果,亦將大幅提升個案處理之效率。
        • 現有非常態設置的調查小組,在找委員,安排調查時間上,耗費非常多人力。若改為常設的人力,就不必針對個別案件重新招募委託調查人員,將大幅降低來回詢問的行政成本。
        • 以設立行政法人的方式安排專責機構的組織,除了較為彈性的聘用員額,更可使原機關公務人員可以運用、累積更多專業在機關政務推行,而不被個案處理影響,對整體行政效率亦有助益。

B. 確保程序公正與獨立性

在校事會議制度爭議上,教師團體多次主張現有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有被校長或行政人員利用為排除異己或威權掌控工具之虞。而另一方面,由同校教職員自行審議自己天天見面的同事是否適任,除了遭社會質疑,也對同校同事在處理上產生諸多為難與壓力。

改由第三方專責機構處理,能至少帶來下列優點:

        • 校長或行政人員難以影響的第三方機構,將可有效解決制度被濫用為排除異己工具之疑慮或焦慮,減少因而產生的摩擦、誤會,增進教師與校長、行政人員間合作共好的機會。
        • 分流、調查、處理人員專職化,可以要求更專業的資格以及更扎實的人才培育。增進調查的專業性、公平性,並進一步提升公信力。
        • 常設、專任的人員,較可以期待透過不斷的實務工作,形成在職務上扎實的專業能力,其調查、處理專業表現可期,目前教師團體所詬病的調查專業性不足問題,可望因制度而產生改善的實效。

C. 專業倫理、社會信任之整體提升

在校事會議制度之前,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最為重大的轉折點之一,是教師法在2009年11月6日的修正。此次修正後,教師性侵學生經性平會調查確認,不用經過教評會審議,就要終身解聘。

在上述修法之前,每年因為性侵而遭解聘的教師只有個位數,修法後每年解聘數字,是數十倍於修法前的。教評會當時連性侵學生的教師都能縱容的情形,引發了非常嚴重的信任危機,也因此有了師師相護的惡名。這個惡名後來能稍稍減緩,是因為在制度上,將決定的權限交給第三方公正機制。再之後,師對生性平案也改為全由校外委員組成的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認定(2023年7月28日性平法修正)。

前述變革,大幅降低了教師群體袒護狼師的這種嚴重負面形象,對職業尊嚴當然也帶來重大提升。也不僅如此,以往教評會不公的形象,讓制度公信力全失;在制度完全不具備公信力的狀況下,真正無辜或被誤會的老師,即便教評會認定沒有不適任,也不可能洗刷冤屈。

要是沒有具備公信力的處理制度,不僅真正的被害者會被委屈,真正無辜的教師,也無法有洗刷冤屈的機會。這種狀況,對任何人都極度不利。

校事會議的制度是否調整甚至廢除,本來就都可以討論。只是,當提出廢除校事會議的主張,就有責任提出更公正的制度構想。唯有制度公正性提升,教師的處境也才能真正提升。

以第三方專責機構處理案件時,可以帶來的進展有:

        • 以英國TRA為例,以獨立、專任機制處理個案,所逐漸累積的相關實務見解,對於建構明確的教師專業倫理指引帶來強大的助益。
        • 明確的教師專業倫理指引,也長期持續提升教師專業工作以至於專業聲譽,建立教師在社會上的專業地位,從而提升職業尊嚴與幸福感。
        • 以英國為例,調查結果向公眾公佈,大幅增進了制度的透明度,也有助於提升社會對於教育專業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