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0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有效預防、降低風險
讓兒少工作證制度可以真正守護安全!

「兒少工作證」政策正式納入草案,大家都很期待它能成為保護孩子的防護網。 但仔細比對近期侵害兒少的相關重大或矚目案例,我們發現未來兒少工作證上路後 可能仍然無法發揮防範作用!

所有關心兒少安全的人,都很高興看到衛福部,參考多國兒童工作證(WWCC)制度後,首度將兒少工作者的相關查核制度,納入兒少權法修正草案。我們感謝並肯定衛福部有意願踏出這重要的第一步。

建立兒少工作證制度,讓所有經常或單獨在工作上與兒少有關的人員,都經過基本的安全查核,可以讓台灣的兒少,在進行活動、參與社會生活時的風險有效降低。

我們希望草案能盡快送進立法院。同時,為了協助衛福部有效達成降低兒少受害風險,我們清點現有草案可能的漏洞,相關的具體建議,也請衛福部、立法委員在草案三讀的過程中參採,讓制度更能夠降低孩子在生活中面臨的風險。

 

最近的重大案例,是目前草案可以防範的嗎?

兒少工作證這個重要的政策正式納入草案中,民眾都很想知道,近期侵害兒少的相關重大或矚目案例,在未來兒少工作證上路後,能不能發揮效果,我們試舉幾例:

  • 黃子佼未來可能不會受兒少工作證制度管制

目前草案規定「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但黃子佼的行為,同時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也違反個資法,因行為時個資法的刑度較重,所以用個資法判刑。這使得黃子佼有罪確定的罪名不是性剝削,依照草案,未來可能還是可以擔任兒少工作者。

【我們認為未來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的條件,不能只有判決定讞,還應該包含被行政調查認定有這樣的行為】

目前草案定義的兒少工作者,排除了「其他法律規定人員資格之人員」。意思是,像醫師這種有醫師法規定資格的人,就不會納入兒少工作者的範圍。但黃信穎即便目前2審被判2年有期徒刑,但廢止執業執照只有1年,未來有機會繼續當醫師。社會真的認為他繼續在工作上接觸兒少,是可以的嗎?

【我們認為不要排除有法定資格人員,反倒是應該讓有法定資格又可能接觸到兒少的工作,透過資料庫串接,更簡便的進行資格查詢。如果未通過,那就不能安排與兒少接觸的工作內容。】

  • 曾性侵、性剝削兒少之人,未來還是可以繼續當「美術館叔叔」

曾於台北市立美術館任職的「美術館叔叔」梁恩睿,經一審宣判對兒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性影像共14罪。但是,目前草案規定的兒少工作者範圍,只有「教育、照顧、訓練」。美術館中的兒少導覽或兒少活動這類遊憩、服務相關的工作,即便在工作上會單獨接觸兒少,可能不會被納入。此外,主日學、兒少靈修活動等宗教活動也會經常接觸兒少,但目前草案也未納入範圍。

【我們認為範圍至少要再加入服務、遊憩、宗教。】

  • 曾對兒少有重大暴力、虐待的人,也沒有被納入管制

近年震驚各界「中華白陽四貴靈寶聖道會」案,也包含虐待未成年人,甚至有信徒被凌虐致死案。但有過這樣行為紀錄的人,在草案中並未被管制不得擔任兒少工作者。

【我們認為曾對兒少有嚴重身心暴力、家暴、虐待等行為的人,也應該被納入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的對象。】

 

WWCC是風險控管的預防制度,但草案只有事後處罰,也沒有持續查核

除了前述管制對象、管制範圍的問題之外。如何管制也會影響到制度是否有效。在管制上方式上,目前草案有下列明顯的問題:

  • 雇主於聘用時「得」要求提供證明。也就是雇主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查核受雇者有沒有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的情形,雇主未查核不會直接違法。
  • 如果雇主沒有進行查核,要一直到未來受雇者又在這份工作上違反兒少權法,才會有處罰。這是事後處罰,很難真正有預防效果
  • 受雇者自己完全沒有責任,即使明知法律規定自己不得擔任兒少工作者,還故意去求職任職,也不會受到處罰
  • 沒有持續查核制度,也就是雇用後,兒少工作者才因為違法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雇主不會收到任何通知,所以這位不能擔任兒少工作的人,即使繼續工作,也不容易被發現。

 

圍棋狼師案被害者家長表示

身為圍棋案被害者家屬,我們在案發報警後,才驚覺加害人竟早已有相關前科,更直到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才知道甚至不只一次性犯罪紀錄。令人更難以接受的是在評估報告已明確認定有再犯風險的情況下,追蹤機制卻仍中斷,最終造成更多孩子受害。

這也讓我們深刻感受到,現行制度對兒少的保護仍存在明顯漏洞,未能有效防止性犯罪加害者於出獄後再次透過工作或活動場域接觸兒少,這將使兒少長期暴露於風險中。

在衛福部此次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中,我們發現仍有部分校外社團、營隊及休閒場域之工作者尚未完整納入規範。

我們真心希望,政府能再進一步全面檢視並補足制度漏洞,因為一旦讓具有高度再犯風險之加害人持續進入兒少活動場域,所造成的傷害往往不會只有單一被害者,而是難以估計的受害人數與家庭創傷,我們不希望原本可以被制度阻止的悲劇再次發生!

去年四月,因為兒少大規模受害的案例層出不窮,「沉靚時間」Podcast主持人李靚蕾,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發起「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的連署,並且親赴立法院招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參照澳洲,在台灣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因「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的連署,獲得大量民眾的支持,在短時間內通過連署門檻,衛福部去年回應會將兒童工作證制度,納入睽違15年兒少權法修正草案當中。

近日,衛福部兌現了承諾,正式提出納入兒童工作證制度的草案預告,於今日開始舉辦公聽會。今日,「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連署發起人李靚蕾出席記者會,感謝衛福部將兒童工作證納入草案,但同時也指出,現在衛福部的草案跟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制度還是存在很大的差異,呼籲政府建立「真正的」兒童工作證制度。李靚蕾針對目前衛福部草案的嚴重漏洞提出三點建議,也呼籲大家一起為兒少的安全發聲,透過民意的力量,推動更完善的制度,讓台灣孩子的安全,不再只能靠運氣。

自己同時具有「家長」及「兒少活動主辦單位」身分。家長關心兒少工作證,不只是關心學校或補習班,而是孩子日常生活中所有可能頻繁接觸的場域,包括娃娃車、游泳池、營隊、畢業照拍攝、圖書館、運動中心、宗教課程或百貨公司遊戲場等。這些場域中的工作者,不一定能明確歸入「教育、訓練、照顧」範圍,卻可能實際接觸孩子,甚至短暫單獨相處。因此,兒少工作證制度應考量接觸兒少的頻率與型態來設定範疇,也應讓民間兒少活動主辦單位有明確法源,可要求館員、隊輔等工作人員出具兒少工作證。另外,若排除資格僅限判決確定或教育主管機關行政調查認定,將留下偵查、起訴到定讞前長達數年的安全空窗。

曾穎凡強調,昨天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少子女化對策將升級為「0到18歲全程支持方案」,但國家不能只提供經濟支持,「讓孩子安全長大」應是最基本底線。她期待行政院能宣告投入資源與人力,建立完整的兒少工作證制度,不能因為怕麻煩、怕新制度、怕跨部會整合困難,就讓制度「只做半套」。

特公盟這十年來的核心主張是:兒少有權利在豐富、有挑戰性的環境中自由探索、遊戲並成長。然而,遊戲權作為兒童人權的一部份,我們必須確保兒少所處環境是安全的,不只是物理環境的安全,更包括免於受到成人侵害的安全。

如果陪伴與帶領兒少遊戲的大人,沒有經過基本的安全查核,那麼我們提供給兒少的遊戲空間,都將建立在一個不穩固的基礎之上。遊戲權的保障,就會不完整。

目前草案對「兒少工作者」的定義,只涵蓋教育、照顧、訓練的範疇。這讓我們感到憂心,因為台灣現在有非常多由NPO、社區團體、藝文場館、地方政府辦理的兒少活動、以及寒暑假的各類兒少營隊。在這些場合中,會與兒童密切接觸、甚至是單獨接觸的成人,包括志工、約聘人員、外部講師、活動帶領者等等,很可能落在草案的規範之外。

這些人的身份多元、流動性高,反而正是最需要被納管的族群。

我們支持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建議:應將「休閒遊憩」、「服務」、「宗教」等場域的兒少工作者,明文納入制度規範之中。

兒少工作證制度的目標,是讓每一個孩子,無論身處何處,都能夠安心成長。家長也不必擔心:在那些場合陪伴、帶領孩子的大人,是否曾經傷害過孩子。

為了讓制度真正守護每一個孩子,我們和人本一起,呼籲衛福部補上這個漏洞。

針對《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中的「兒少工作證制度」,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提出青年觀點。青民協表示,許多青少年在參與營隊、才藝課及各類活動時,會擔心接觸兒少的工作者是否具備適任資格,顯示現行制度仍有保障不足。

青民協指出,近年多起兒少案件發生於課外活動場域,顯示風險不只存在於學校。青少年面對老師、教練等權力角色時,往往難以求助,因此制度應強化事前預防。

青民協肯定衛福部推動兒少工作證制度,但呼籲進一步補足漏洞,擴大納管場域與查核機制,真正降低兒少風險。

大家好我是曾任台北市第九屆兒少代表的黃佩琪,關於兒童工作證的議題,我想先分享我在求學階段的一些看見,我們會看見不論是在班上、體育校隊等等的場域,家庭失功能或弱勢家庭的小孩其實很容易變成教師、教練不當管教的標的,又或者我在我的求學階段中就有看過有老師專門挑家庭比較沒功能的女同學對她們噓寒問暖最後想要成為同學的男朋友等等的情事。

關於兒童工作證的議題,我想先分享我在求學階段的一些看見,我們會看見不論是在班上、體育校隊等等的場域,家庭失功能或弱勢家庭的小孩其實很容易變成教師、教練不當管教的標的,又或者我在我的求學階段中就有看過有老師專門挑家庭比較沒功能的女同學對她們噓寒問暖最後想要成為同學的男朋友等等的情事。

雖然這些年政府不斷的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等法規期許能夠保障更多的兒少免於暴力或不當管教,但總會有落網之魚或現在尚未規範到的場域,而兒少工作證制度應該作為最基本的安全門檻,去篩選誰可以從事會接觸到兒少的工作。

在我的生命經驗中我看見對很多孩子來說,大人未必是保護者,也可能是第一個傷害他的人,而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在傷害發生之前,先替孩子多擋下一點風險,是政府願不願意認真看待兒少安全的一個基本態度。

本會建議衛福部:

  1. 在兒少工作者定義上,納入提供兒童及少年服務、休閒遊憩、宗教信仰之人員。
  2. 清點外國制度之下禁止擔任兒少工作者的情形,並納入我國制度。
  3. 應仿效國外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行政調查認定有前述情形,也不得擔任兒少工作者。
  4. 不要於兒少工作證制度中排除「其他法律規定人員資格之人員」,但可以在這一類人員就職時,視為申請查核,且免徵規費,以減少行政作業。
  5. 在保護個資的前提下,讓雇主可以輕易查核兒少工作證是否有效。(例如只讓雇主知道證件是否有效,而不提供無效之原因。
  6. 以法律規定,所有兒少工作的雇主,都有查證義務;同時,也應規定未持有效兒少工作證,不得進行兒少工作。
  7. 應建立能由系統持續查證兒少工作資格的資料庫,並納入通知雇主、持證者的機制。

 

更詳細的草案分析,請參閱: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中兒少工作者管理制度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