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權利宣言》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在聯合國通過,
也是那一年,
柏林圍牆倒下、全球聲援天安門前的學生。
對於世界的人權發展而言,
那是特別的一年。
在這一年創刊的《人本教育札記》推出了第一個專題「愛他,就不要傷害他」,呼籲人們珍視兒童,
同時,人本基金會提出《教育權利宣言》,主張兒童有以下之教育權利:
一、維護尊嚴之權利: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未成年者有權維護其基本人權,並得拒絕任何假教育之名所加諸之打罵與羞辱。
二、充分發展之權利:在接受教育之過程中,受教者有保留其各方發展之可能性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對發揮其特定能力所做無理之限制。
三、正常生活之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未成年者有保持正常生活作息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對其娛樂、遊戲或睡眠之任意剝奪。
四、追求知識之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依照其成熟度循序漸進接受新知的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所作之無理課業要求,或強迫知識灌輸。
五、免於歧視的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要求同等待遇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依種族、性別、文化、背景、經濟條件或一時之學業表現,對其做等級的劃分。
六、免被欺騙之權利:在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獲知關係本身權益之事實真相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所做之任何巧言偽飾獲惡意欺騙。
七、拒絕教唆之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遵從國家法律合理行動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所做之違反其道德或良知之要求。
八、獨立思考之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接觸人類已有之各種知識之權利,並得拒絕假教育之名所做之任何知識壟斷或思想控制。
九、要求改革教育之權利: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受教者有要求全社會對其所受教育關心之權利,以謀求教育之品質知提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