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是體育界重要推動的方向,而兒少體育在其中自然有重要性。然而,基金會長期以來協助的案件中,學校運動隊、體育班中體罰或霸凌等不當管教事件層出不窮,並且已有多起嚴重案例遭監察院糾正、彈劾。

且相比起校園的教師不當管教事件,體育訓練中的暴力對待事件,不但往往更直接、更嚴重,且當事人幾乎都難以出面指控。這個情形,使得事件一再被隱匿而持續擴大。

本會認為需要盡可能讓各方及大眾能夠看見其中結構問題,所以透過記者會、研討會、公聽會等方式不斷說明,這其中主要的原因,包含了:

一、體育班普遍忽視學生學習,造成學生受教權實質被剝奪。
二、教練不當掌握學生升學管道,學生難以發聲。
三、訓練中的暴力被系統性的包庇和忽視,導致傷害不斷複製,成為文化。

實際案例

台中柔道館訓練中,學童被教練要求被摔100下雙吊袖,這樣不合理的訓練要求,即便被摔到爬不起來哭求或想吐時,教練仍然沒有停止,最後導致學童腦部重傷致死。柔道館的案件,有法院判定教練過失致死。然而有更多在體育班、校隊發生的體罰、霸凌、不當對待,卻只因為是訓練中發生,就無法處理。

上述案例發生的處罰,如果發生在普通班,難道不是嚴重的體罰、羞辱,甚至是霸凌嗎?

為什麼只因為是發生在球隊、體育班裡,就輕易的被「訓練」給合理化?

遭到終身解聘的不適任教育人員,為什麼還能當球隊志工、繼續經營運動俱樂部、甚至當協會理事長?

難道體育生是被視為次等學生嗎?體育界是法外之地嗎?

「任何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均不可原諒;所有對兒童施暴的現象都可預防」
——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

現有法規
的不足

我國對於體育、兒童參與運動的保護和處理,仍然有許多漏洞和不足,並且縱使多年來這麼多嚴重案例曝光,仍未能形成充分的處理機制和教育系統,反而是暴力儼然已經深植體制,成為某種文化。

在這樣的狀況下,僅想透過民間各項運動協會自行管理和處理,顯然是無效且漫長的,更何況當這關乎兒少的身心安全的保障、兒童基本權利時,整個國家自然有主持的義務,主管機關自然是第一首要。

我們建議:

1. 明文禁止運動或體育訓練中的暴力

在《國民體育法》明文禁止身心暴力,以此法源建立不適任教練處理機制、防範機制和訓練規範。由國家宣示對於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可容忍,對體育訓練中的暴力劃下明確的界線。

2. 對兒少的運動和體育訓練工作者,要有兒童權利基本認知、安全知能的訓練和認證機制。

運動教練必須要具備教練證方能進行指導,且要包含安全訓練及專業倫理,尤其與兒少工作的運動教練,要具備兒童權利基本認知和安全知能,這樣的培訓和認證機制不應放任各協會各自為之,而應由政府主動建置。

3. 不適任體育人員,要有絕對的退場機制,和有效的查核。

必須建立查核機制和查詢管道,讓曾被學校認定不適任、經社會局以違反《兒少保法》開罰,或是其他不適合與兒少工作的前科,都不得再擔任其他如運動裁判、協會行政人員甚至是帶隊志工、自由教練等可以再與兒少接觸的職務。

4. 所有保障措施和要求,皆應涵蓋非特定體育項目。

上述所提到的規定,縱使有所不足但仍具備一定規範效果,然而僅侷限於特定體育團體,也就是單項運動協會。而其他只要非屬單項運動的體育從業人員,就完全不受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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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人本教育札記—現代父母的教育顧問,一手掌握教育心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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