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權
修教師法 保障教師 照顧人權

基隆二信中學應用外語科主任蕭德娟,為執行髮禁屢次集合學生辱罵,同學不堪屢次受辱,在二月底上午錄下被罵的狀況,光這一次錄音中,主任就罵出「不想唸書就不要唸啊!就滾回家啊!」「來搞事的是不是?」「你啞巴是不是!?」「浪費我的時間我是不會放過你們的!」「我這學期不需要再對你客氣!」「你為什麼不去轉一個,不會管你頭髮的學校?」「不能再染回來喔?啊就剃掉啊!」「你這種態度出去可以嗎活得下去嗎?」。

違反公約、法令、同時還施以暴力

兒童權利公約已國內法化,有法律的效力,其中,對兒童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都是禁止的範圍,其中也包含精神暴力。
依照公約一般性意見的解釋,蕭主任的言語中,至少包含了損害性接觸(告訴兒童他們沒有用、討嫌)、嚇唬、恐嚇、威脅、蔑視、侮辱、責駡、羞辱、輕視、取笑,這些被認定是精神暴力的態樣,蕭主任施暴是一個明確的事實。

而施暴的原因—髮禁,早在2011年6月,教育部已明確要求各校廢止,蕭主任也很清楚,故意違背法令還是示範給孩子看,也是明確的事實。

精神暴力會造成嚴重長期損傷

聯合國文件中明確指出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健康,發育、行為都會造成嚴重後果,而且精神暴力的嚴重程度並不低於身體暴力。

不僅如此,醫學也已經證實,羞辱、恐嚇等精神暴力,會直接對大腦造成損傷。

但教育部對於教育場域精神暴力的處理嚴重不足。目前教師法所列出的不適任態樣中,只有針對霸凌進行處理,但本會在各種場合、文件中已屢次向教育部表示,霸凌僅僅精神暴力的一個類型,其他的精神暴力在校園中非常常見,目前的法規不足以完整保護孩子不受精神暴力對待。

青少年自殺及精神疾病發生率日益嚴重,我們不能說全因精神暴力而起,但校園中的精神暴力,對於青少年精神狀態絕對是重要的負面影響。精神暴力造成的後果,嚴重時會危及孩子生命安全的,教育部有必要拿出對策,並揚棄霸凌制度能處理所有精神暴力的錯誤認知。

身心暴力不是管教,是最不良示範

家長從小對孩子的教育中,最花力氣時刻叮嚀的,就是不能施暴,不能傷害他人。但在校園中,用身心暴力來當作處罰手段,還狡辯這是「管教權」的狀況,仍屢見不鮮。

管教既然是為了協助孩子發展能力調整行為,那身心暴力就不可能是管教,我們不可能一邊示範暴力,一邊說禁止暴力,這只會讓孩子感受到:「是不是等握有權力,就可以任意施暴?」這個不良示範,短期可能助長霸凌的機會,未來甚至可能發展為職場暴力或家庭暴力。

台灣被譽為亞洲民主的領頭羊,我們應當明確禁止精神暴力,不讓在孩子在校園中持續受害,同時也停止暴力的複製。

學生人權施政成效不彰,令不出教育部,更到不了私校

教育部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明令禁止各級公私立學校實施髮禁,已經過十年。所有教育人員都非常清楚髮禁違反法規。但到今天為止,還有許多學校,尤其是私立學校,不把教育部規定放在眼裡,持續以侵害學生權利。
因為國家有義務提供給所有兒少合宜的教育,所以體制內教育,興學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讓孩子有安全,不受人權侵害的學習環境,明明教育部應當最優先考量的,但每次教育部嚴正處置的幾乎都是經營問題、貪瀆問題,很少看到教育部為維護學生權益,願意在個案上嚴正處理,劃下界線。

以至於,光是髮禁這個問題,10年的時間,還不足以完全解除。

學者意見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老師,對本案的看法是:

  1. 此次事件呈現了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有關「不適任教師」定義不適當或不精確的問題。

    錄音檔中蕭老師的表現是否已達「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或「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的程度,固然還有待有權機關綜合各項事證認定,然而類似蕭老師「精神暴力」的行為,雖然與「體罰」或「霸凌」同樣有造成學生身心侵害的可能,但受限於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的構成要件文字,有權機關在處理上會因為文義範圍上的侷限面臨到困難。

    未來在立法論上,第14條、第15條倘若在「體罰或霸凌學生」後增加一「等」字,對於掌握教師不適任行為的樣貌即可增添執法力道,同時也更能回應教師法前揭條文的立法意旨。

  2.  其次,事件中蕭老師的行為,也凸顯其對於學生表見自由有欠尊重。
    姑且不論「髮禁」早已為教育部所禁止,髮式、甚至包括服儀在內,都是學生內心世界的延伸,是學生意見表達、與世界溝通的一種方式,也攸關於學生人格的健全發展。

    教師倘若以精神暴力的方式,抑壓學生決定其髮式的自由,毋寧是對學生表見自由的限制。除了教師或學校管制目的難以通過「正當性」(為了什麼目的限制學生的髮式、服儀?)的檢驗以外,管制的手段是否必要也有商榷餘地。

    亦即:即便限制學生髮式、服儀的目的正當,除了以精神暴力等方式迫使學生修整髮式、服儀以外,難道沒有其他對於學生權利侵害程度更為輕微的手段可資採取嗎?

    其實教師顯然有其他權利侵害程度更輕微的手段可資採取,就是「以理服人」。如果學生的髮式、服儀會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或學校的教育目的,究竟是何以致之?作為教師應有義務明確交代。這項管制目的如果充分有理,自然不需「以力服人」。

二信應屆畢業生對本案的意見

學校對髮式有限制,固定每個月都會檢查。內容是不能燙染,檢查前需要去修剪。

我認為學校在頭髮這方面是不要去管制比較好,因為頭髮是長是短,或是什麼顏色,都不會去影響到我們的學習,頭髮這方面要再自由再開放一點才對。

本案違法嚴重明確,本會呼籲教育部要向全民交代

在調查上:

  1. 我們要求教育部不能只處理本次單一事件,申訴學生明確表達蕭主任經常有侮罵學生的行為,請擴大調查對象,並掌握蕭主任辱罵學生的形制,是否是常態。
  2.  蕭主任對學生施以精神暴力的地點,有許多教師出入,可見其他教師、主任、像長明寫對精神暴力採取消極漠視,甚至是默許的態度,請教育部調查後將知情為通報之狀況,函請社政主管機關開罰,並就該校校長監督不利嚴正處置。
  3. 應將事件調查報告完整提供受害學生閱覽。

在處理上:

  1. 應提供受害學生心理支持資源,本案受害學生眾多,也應考慮提供團體輔導,同時應明確指出,任何理由都不能正當化教師對學生施暴的行為。
  2. 蕭主任違法事實明確,顯有不適任情形,不應輕放以避免再有學生受害。
  3. 應告誡該校,不得因學生提出申訴,而有秋後算帳或因而排擠、不公平對待的舉動,並提供學生求助管道。
  4. 對該校未能遵守法令,仍持續實施髮禁的行為,應有明確處置。

終結體制對兒童造成的暴力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
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