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30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孩子是穿過很多漏洞才摔傷的

台中柔道教練摔孩子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並不是一個意外!接住孩子的安全網都有缺損不足,孩子是穿過了多個漏洞才被摔傷。

面對這個事件,加害者要負起責任、旁觀者要負起責任、體制要負起責任。

「任何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均不可原諒;所有對兒童施暴的現象都可預防」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就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開宗明義提出的第一個要求。我們做為簽署國,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規避。

以下談到的體制責任,本會已於昨日(4/29)向監察院葉大華委員提出陳情書。

應追究加害人何姓教練的責任

輔導管教、體育訓練普遍被當做對兒童施暴的藉口。就此事件而言,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應該要注意到現場錄影的後段,其他的孩子正進行波比跳時,只有受害孩子繼續被教練摔。這種從訓練抽離開來的狀況,可以合理懷疑是在進行處罰、展現威權,甚至是施以攻擊;再從教練「先威脅(不起來換我摔你)、後動手」的順序看來,其動機「並非訓練」甚明,主事者不應忽略類此證據。

應追究台中柔道委員會的責任

此案中,何姓教練不具有教練證照,台中市柔道委員會理事長竟然出來說,柔道運動有段級就能當教練,是一個「慣例」。

「運動能力」和「運動訓練能力」的不同,眾所皆知。尤其柔道運動本身就有風險,運動訓練的專業中,本來就應該包含安全的維護;對兒童的訓練中,更應該掌握尊重兒童權利以及不施以身心暴力的能力。台中市柔道委員會,對作為旗下道館負責人、教練兼委員的何姓教練毫無把關,無視兒童訓練安全,對受害兒童重傷之結果,明顯有重大責任。而負責監督台中市柔道委員會的台中市政府運動局,也難辭其咎。

中華民國柔道總會,雖然發文澄清運動場館應有具備專業證照的師資,但僅譴責了何姓教練「不適任者擔任柔道教練一職」,對於台中市柔道委員會未盡把關教教練資格一事隻字未提,難怪會遭網友譏為切割。

台中市柔道委員會還說:「如果要大家都去考教練證,那就沒有人會願意來教學」。這個謬論的意思是:因為我們要推廣柔道,因為要免費教練,所以我們不把關。這是把孩子的生命安全拿來和經費放在天秤上衡量。

更何況,進行付費訓練的家長,通常較有能力監督訓練過程中的問題,及時反應要求,所以免費訓練需要主管機關以及辦理單位更嚴格把關。推廣運動本來就需要挹注預算,不能為了義務教練就不審查資格,那是在欺負資源可能較不足的孩子,把風險都丟給他承擔

台中市柔道委員會縱容無照教練教學的責任、把風險丟給孩子承擔的責任,我們全民要一起追究,一起要求體育署監督、調查,處置這些單位。

國民體育法就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體育團體」的監督,有很充分的授權。對各項計畫有審視與監督執行的職權,手段上也有扣減補助款甚至到命令解散的權限。尤其在原監督機關台中市運動局對台中市柔道委員會督導不周的狀況下,體育署更應當有效運用職權。本會認為就本案的處理上,體育署至少應當:

  1. 追究台中柔道委員會對教練資格、訓練安全把關不力的責任。
  2. 追究台中市體育局,對台中柔道委員會監督不力的責任。
  3. 體育署應與中華民國柔道總會盡速商議,實施透過賽事,場館營運監督,補助款的剝奪等方式,盡速實施有足夠實效的教練證照制度,務必剷除無照訓練的陋習。
  4. 體育署應要求柔道總會立即提出教學規範,規範內至少應包括對身心暴力的禁止,以及訓練時的安全注意事項。教學規範並應納入教練訓練,違反者應列入教練不適任及剝奪教練資格的事由。同時,主管機關應建立申訴處理管道。
  5. 體育署應加強宣導,立即以網頁、社群媒體等方式,公布所有運動教練證照樣張及教練等級意涵,並呼籲家長要求教練出示出示教練證照。同時應研議修法,要求運動場館應懸掛教練證照;並以處罰,失權等措施嚴禁借證懸掛。

應追究運動體系、教育體系漠視暴力的的責任

事件發生的運動館,是台中市政府運動局作為主管機關,委託瑞穗國小代管場地,兩者對場地內的安全,包括運動時的安全,都有監督與管理的義務。可以由運動局派員巡視監督,可以要求受託請學校巡查,建立管道讓家長表達意見,做任何一件事,孩子就不會被摔到嚴重傷害。

從何姓教練「多年經驗」的說法,他對孩子進行身心暴力,很有可能經常發生。以往運動館場訓練暴力的事件,都有家長通知學校請求協助,本事件學校完全不知情的可能性極低。學校對孩子身心暴力,依法有通報義務;只要學校有履行通報義務,孩子就不會被摔到嚴重傷害。

除了追究台中市政府運動局、瑞穗國小對場所安全監督管理不力,以及追查瑞穗國小對於法定通報義務的責任,教育部、體育署也該負起責任。

縣市府體育主管機關監督,學校管理的運動場館中,出現對兒童的身心暴力,並不是第一次。先前在宜蘭,由羅東國中管理的運動場館中,學校體操隊就發生體罰、性騷擾、辱罵學生的事件(參附件)。在本會介入前,就有各單位互推責任、消極處理的狀況,開放性的場館中長期有體罰狀況,學校也接受過家長投訴,但因為是體育隊,校方處理態度就比起處理校內體罰更消極。

整個體系在放任體育訓練中施暴的狀況,必須被追究!

以本事件來說,何姓教練對受害孩子說「不起來換我摔你」明顯是威脅,屬於精神暴力;之後自己動手摔孩子,也明顯是身體暴力。這類身心暴力,威脅、體罰、辱罵等狀況,以訓練之名,在校園、運動館場中層出不窮。

制度、監督、管理上的放任,已經存在多年,主管機關怠於處理體制問題的證據也很明顯。就目前的法規中,教練對兒童身心暴力的狀況,只有針對專任運動教練的部分有明確的法定調查處理程序,但專任運動教練在校園或場館中很少數。其他大多數兼任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校隊教練等……從聘用關係、監督的權責分配,到調查處理事件的程序,並沒有法律層級的規定。以至於處理上,校方可以很輕易的護短,即使認定不適任,也進不了不適任資料庫,也產生不適任教練流竄的問題。這個體制問題,也是運動訓練長期慣於施暴的重要原因。

對於非專任運動教練的身心暴力事件處理制度,感謝張廖萬堅委員在了解制度缺漏的情況後,與莊競程委員、伍麗華委員共同提案「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此修正案對於學生不受身心暴力的保障上非常重要,請立法院不分黨派的委員予以支持。

應追究旁觀未阻止者之責任

受害者的舅舅,本事件中都在旁觀看,但從頭到尾漠視孩子身體不適的狀況以及求救過程,令人無法接受!

必須有人質問這位舅舅,到底為什麼視而不見?他是否受到什麼脅迫,或蠱惑,以致於在那個當下,變成「不是他自己」?

社會必須了解,到底是什麼因素讓一位成年人,一位家人,面對孩子被教練攻擊的狀況,連喊停都做不到?

舅舅既然知道要錄影蒐證,怎麼不知道先防止孩子受傷?依照一般情理,若路人只敢蒐證、不敢介入(例如目睹行兇過程),一定是顧及本身安危;所以舅舅必須說明,他到底在怕什麼?

政府也需要明確、有意識地透過個案處理、透過教育讓全民了解:無論任何理由,不論程度輕重,對兒童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都是被禁止的;同時,不論是老師、教練、家長,警察,只要有任何人對兒童施暴,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介入阻止。

政府有責任讓全民知道:保護兒童,人人有責!

還有兩位嚴重受害者!

在本事件的相關討論中,有一個還沒有被輿論提及的部分,是「要追究利用孩子犯罪的責任」。

本事件中,從何姓教練對待被害兒童的方式,不難猜想平常柔道隊的孩子,受到多大的壓力,這個年紀的孩子如何能不去懼怕會施暴的何教練?以至於,當兩位「學長」受何姓教練指示,攻擊受害兒童的時候,他們當然無力反抗。

這兩位孩子目前恐怕已經陷入非常深刻的自責之中,而這種心靈創傷,可能持續一生。這個年紀直率而正在發展中的孩子,如何能不受內心譴責煎熬?主管機關有責任立即提供足夠的、長期的心理支持及相關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明文禁止「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兩位孩子在事件中,依法也是被何姓教練利用的受害者。主管機關應當立即依兒少權法對何姓教練究責,就心理傷害的部分,也應當協助兩位孩子向何姓教練要求賠償。

終止一切形式對兒童暴力,兒童才有基本的安全

同前所述,本事件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眾多,但推諉下,目前沒有任何單位道歉並承諾改善體制。除運動訓練外,對兒童工作中,還有很多管理權責分散,大家都不負責任狀況。

我們認為,在預防對兒童施暴的現象上,台灣需要一個廣泛兒童工作者的認證制度。舉例而言,澳洲就有兒童工作證WWCC (Working With Child Check)制度。

透過認證制度,對所有接觸孩子的工作者,施以訓練,來掌握禁止身心暴力等基本界線。同時,透過認證制度,對兒童工作者建構一個廣泛的不適任查詢系統,來避免不適任人員一再接觸孩子。

這個讓人痛心的事件,並非意外。體制有許多時間點可以避免傷害發生。

如果教育體系沒有持續漠視體育訓練中的暴力對待;如果教練有被要求進行教學、安全、對待兒童的方式等訓練並取得證照;如果教練暴力對待兒童的狀況,先前有被介入處理;如果政府清楚讓成年人知道,對兒童的任何暴力,我們都有責任制止……

這個悲劇,就可以被阻止。

追究責任,補足制度對兒童的保障的不足;清楚劃下管教、訓練的界線;建立具體制度處理無照教練問題、監督場館安全措施;展開對兒童工作者的教育及認證,強化兒童權利的保障等……以上這些,是我們成年人義務,是國家的義務。這些義務先前沒有被貫徹,這些漏洞先前沒有被填補,結果就是造成這個憾事,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

我們有責任追究,我們有責任彌補,我們有責任盡快改善這一切,我們有責任讓這個國家成為一個「兒童不受傷害」的國家。

終結體制對兒童造成的暴力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
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