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7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先停止貼標籤和驅離
才有可能建構整全的兒少輔導支持體系

《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法源依據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刪除「虞犯」後,處理的範疇則是12~18歲,而有:⑴觸犯刑法 ⑵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⑶藥物濫用 ⑷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其餘年齡之人或其於行為,既然不是少事法的範疇,少事法的子法規《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自然就不該超過母法進行規定。12歲以下的行為以及原本的虞犯,該回歸原本的兒少支持、教育、輔導體系。如有不足之處,當初修改少事法前,政府早就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育基本法》、《學生輔導法》等兒少支持系統納入考量配套修法。

子法逾越母法,違法擴權且無落日條款

政府修改少事法時,沒有完整納入整體輔導體系,來思考同時修正其他兒少、教育法規。反倒是修法後,把原本被刪除的虞犯概念過度擴張為「偏差行為」(竟然連超時使用電子產品都納入),再把過度擴張的「偏差行為」塞到《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裡來進行處理。不僅如此,以草案內容來看,在缺乏母法授權下,大部分的「偏差行為」依然劃歸警政(少年隊)之下的少輔會來承辦並進行個案管理,這是明顯的違法擴權。屬於警政系統的少輔會應該是要針對現行少事法的範疇,建構兒少支持體系。少事法範疇之外的兒少需求,應由社政、教育機關進行個管,警政在這部分應該是通報、提供協助支援,而非主責的角色。

當然,我們了解各界對於虞犯刪除後,兒少支持系統可能調整不及的擔憂。姑且不論這不該等到修法後才來討論煩惱,但就算是要保留時間進行調整,這個違法擴權的臨時處置也自然該有一個落日條款。本會先前與已明確向主政此事的林萬億政務委員說明《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落日條款不可或缺,否會讓違法成為常態。惟至目前為止,政府所公布的草案版本,仍然沒有納入落日條款,沒有昭示政府用健全整體輔導體系來取代違法擴權的決心。

當制度設計只針對偏差行為時,就沒有預防可言

預防要在政府所定義的這些「偏差行為」出現前,要點在於了解成因並進一步改善兒少處境,不論是調查、研究成因、盤點社政、教育法規、資源進行整合;向輔導、教育等接觸兒少的人員及家長提供良好的指引、進修,來增進與兒少的相處方法;建構專業倫理和管教界線避免不當對待、暴力複製、匱乏、受歧視、缺乏情感支持等……這些預防必須以所有兒少為對象。就如疫苗不可能只對已經患病的人接種,用制度鎖定「偏差行為」這個倒果為因的錯誤思維,會讓資源錯置,就如同草案中對要如何預防沒有實際規劃,反倒讓預防無法進行。目前的草案會造成雖然制度管很多、很嚴,連使用3C時間過長都要管,但其實反倒都沒有真正的處理到問題。

不貼標籤、不造成歧視、不把兒少推向危險處境

我們十分憂慮,當政府劃出「偏差行為」的標籤貼在兒少身上,會將原本就較弱勢的兒少處境更加危險。會這樣說,是因為部分學校,會很輕易的就把兒少踢出校園。

在我們後附的案例中,台北市某私立高中,才到當學期中,就至少公布了29位同學被休學的名單,其中許多是因為時常遲到,累積警告滿三大過。公告上明文載明的公告原因是「以儆效尤」,顯示把孩子趕出校園,對校方來說是殺雞儆猴的方式之一。這些孩子對校園其實沒有造成無法處理的安全問題,僅僅是遲到,就要讓孩子不能繼續就學。這個案子中來找我們申訴的同學,是因生病及家庭因素兩周未到校,剛回校就看到自己的名字被貼在休學名單,而且將個資:包含班級、學號、姓名完整公開。之後同學苦求學校讓他繼續就學,但校方要求他預立一紙「輔導轉學同意書」,將來任何一點小錯,校方都能以這個同意書,讓他「被同意放棄學籍」。這樣預立的同意書,許多學校目前都還在用。我們每次遇到類似個案,都會再次要求教育部、教育局處應通令不得預立輔導轉學同意書,不得「假轉換學習環境真退學」,但目前主管機關還是沒有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參附件)。

在部分校方仍然去篩選學生,而不去充足能力來輔導、支持孩子的情形下,「偏差行為」又包山包海成為新的標籤。那麼,政府打算怎麼預防,校方歧視孩子,並且拿來「以儆效尤」。如果政府依然默許校方濫用輔導轉學來成退學效果,把應該受到輔導、教育及支援的孩子驅離校園,那不只會讓制度無法預防「偏差行為」,而且還反過來去塑造容易讓孩子失足的環境。

本辦法欠缺權利保障條款

目前仍有少年事件常上媒體的現象,除媒體應依兒少權法而有自制外,業管人員對個案的個資保護也亟需加強的。除此之外,本辦法在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都跨部會甚至跨院際,警政、社政、教育、司法人員皆有不同的倫理規範,其中對兒少權利的尊重不一。本辦法中,應就對兒少的輔導行為有通盤的,以兒少權利出發的倫理規範,避免在過程中的權利侵害加重兒少的脆弱處境。

林萬億政務委員談過,《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是要建構整體輔導機制大政策的環節之一。但要落實大方向大政策,首先是要避免本辦法變成以善意包裝對兒少的指控。如此,政委的善意、美意才會有機會落實。

終結體制對兒童造成的暴力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
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