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5 人本教育基金會、立法委員陳培瑜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立法委員吳沛憶辦公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強迫抽血惡師免解聘!?
台師大血汗學分,教育部置身事外?

去年 11 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運動競技系教授周台英被指控於國科會「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研究計畫中,以畢業學分強迫學生擔任受試者進行抽血、試驗,並且將受試者費收走,甚至對不願配合的學生實施精神壓力與排擠行為。現經臺師大校園霸凌調查小組認定成立周師有七項霸凌行為屬實,對三成立,建議應予以解聘,並兩年不得再擔任教師。

 

一、 調查報告建議解聘周師,並不得擔任教師兩年,臺師大最終處分是「不予晉薪、不得兼課」?


(一) 臺師大三級教評會師師相護,沒看調查報告就降輕處分!

然而,因為不適任教師的處分要由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簡稱:教評會),經過臺師大系、院、校的三級教評會審議後,最終處分竟減輕成:「次學年不予晉薪、不得兼課」等完全不符合比例的懲處,並且沒有任何說明與理由(附件一)。其中一位運動競技學系教評會的委員李佳融,更直接表示自己沒有看過霸凌調查報告!沒有看過調查報告要如何審議?又如何能夠決定可以降輕到連解聘都不用?這樣的決議又進一步在院教評、校教評層層包庇嗎?(附件二)

(二) 調查報告漏未考量周師犯後態度,應重啟調查並加重處分

並且周師在遭到檢舉之初,便將其中一位受害學生叫到隊室,一再逼問學生們蒐集她強迫試驗的證據給立法委員的用意是什麼,並出言恐嚇「你不要畢業!」、「你今天不講不要出去!」並且有錄音為證(附件三),受害者也提供給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也曾在訪談周師時曾播放這段錄音;然而這樣報復檢舉人的行為,卻未被納入在周師的犯後態度中。依照〈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 64 條屬於重大調查瑕疵,應重啟調查。

(三) 嚴重違反研究倫理僅需「論文修正與 3 小時學術倫理課程」,不需取消博士學位?不需不適任審議?!

按《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第 2 項:「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相關法規且查證屬實」皆屬於應解聘的行為。國科會研究計畫中,周師為必修課「體育專長」的教師,不但沒有規避與授課學生的利益衝突,反而更以此要脅學生配合抽血,否則就讓學生畢不了業;不只嚴重違反研究倫理更涉犯刑事強制罪。不只是國科會計畫,周師的博士論文經臺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調查,確實謊稱取得人體試驗審查核准與同意書,其博士研究也有造假問題,但卻被認定嚴重程度不需撤消其學位(附件四)。且臺師大對周師違反倫理之處理,僅就博士論文部分要求「論文修正與 3 小時學術倫理課程」,這些違失行為都沒有按照《教師法》一併送教評會評議,而是分割處理,導致周台英在教評會中被檢視的不適任事實不夠全面。


二、研究主持人陳忠慶研究執行過程不符合人體研究法,且佔據學生受試者費一年,僅需「再教育 6 小時」?以及周師強迫受試行為多年,台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卻皆未普查。

(一) 不只如此,該國科會計畫第一年(112 年)研究主持人是運動競技系教授陳忠慶,也是後續兩年計畫共同主持人。卻無故佔據其主持年度的受試者費未撥款,一直到 113 年 11 月事件被檢舉後才補發,然而陳忠慶也沒有補發給受試者,導致受害學生根本沒有收到受試者費,反而被周師私自挪用(附件五)。

(二) 對國科會計畫主持人陳忠慶則是「再教育 6 小時」!處分之輕微,台師大對於研究倫理標準之低落,實在令人無法接受(附件四、五)。而且陳忠慶甚至根本沒有進到不適任程序內。

(三) 立法委員陳培瑜也曾經列出陳師與周師參與過的國科會計畫,要求進一步清查所有受試者是否有遭到強迫或違反研究倫理行為。然而從事件被揭發至今已經半年,對於周師與陳師所參與的研究有哪些?所有的受試者身分為何?受試者費用流向?台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不但毫無動作,甚至光是在審理國科會違法研究倫理一案中,就表示「無須逐一電話訪問」即草率結案(附件六)。據受害學生們表示,周師強迫受試的行為從 106 年就開始,並且儘管受試者名單上只有 12 人,卻是全隊都要去抽血,造成部分學生是不在受試者名單上但是會被抽血,所以不能僅就受試者清單調查,應調查全隊歷屆學生。

三、 教育部應盡速對台師大上述失職處理與以究責:

(一) 對於涉刑事犯罪事件向地檢署告發。

本案不只涉及霸凌、違反研究倫理,更有多項明確涉及刑事犯罪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教育部應本於公務人員職責即刻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包含:

1. 周師利用體育專項學分評分權力,強迫學生配合實驗,對不願配合者以「臭罵並要求離開球隊」施壓,涉犯《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曾以比賽費為名,騙受試者將受試者費繳出(附件七),涉及第 339 條詐欺罪;在本案遭檢舉後,在隊室威脅學生講出檢舉人的目的,否則要讓其走不出隊室,亦涉犯《刑法》強制罪與恐嚇罪。

2. 陳師作為 112 年度計畫主持人,在調查期間託辭未即時撥發受試費,並經由台師大回文教育部,『事後補發』,然實情受害學生未曾收到,陳師恐涉第 335 條侵占罪、第 342 條背信罪。

3. 臺師大在經費核銷的會計主管,為何沒有依照「受試者補助費應匯款至受試人本人帳戶」之會計核銷原則,將補發的受試費有辦法被周師花用掉?恐有配合陳師完成侵害行為之幫助犯之嫌。

(二) 臺師大多次處理偏頗,相關失職人員皆應被懲處。

1. 本案被揭發之初,臺師大非但未警示周師停止接觸學生,反而是學務長林玫君致電給周師,電話中表達對周師的慰問和支持,並僅單方面詢問周師的辯詞。

2. 事後臺師大再發新聞稿辯稱「學生知情同意」、「檢測合法」。現所有調查證據證明,學生所言皆為事實,校方在尚未有客觀調查察證前,就發表偏頗並企圖為周師洗白的言論,至今都未對此向受害學生道歉(附件八)。

3. 且儘管在立委監督下,臺師大啟動調查並讓周師暫時停職兩個月,但停職期間周師仍在校園進出,並且在停職期滿後,調查還未有結論,臺師大也沒有繼續停職,而是讓周師即恢復教職,使學生在壓力中繼續就學。

4. 並且,當時在教育部要求下必須提供受試者心理諮商的資源,臺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僅提供兩間台北市的心理諮商診所,導致許多已經因周師侵害而休學的學生根本沒有辦法取得心理諮商資源,並且有學生僅去三次就遭診所結案,根本沒有獲得協助。校方不只保護機制不足,事發的善後也僅是表面功夫,造成受害者二度創傷。

(三) 臺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怠惰,未主動清查受試者遭到違反研究倫理行為,並且怠惰後續善後處理,應予以嚴正懲處。

事發至今已超過半年,臺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不但沒有從手中就有受試者名單以及球隊名單進行普查,反而草率結案。導致本案至今還有多項對周師與陳師的違失仍有待釐清。不論臺師大研究倫理委員會是不想查,亦或是不敢查,教育部顯然不能再任由其自行調查、究責。

本案引發社會對體育與教育體制內部權力濫用的高度關注,受害學生與我們除了希望透過陳情程序重建教育現場的信任與安全外,也呼籲教育部及臺師大必須正視事件嚴重性,徹底清查、徹底究責,給予受害者與社會大眾一個交代,教育部應有以下作為

 

一、教育部應成立專案調查,徹底清查:陳師與周師所有實驗研究之受試者中,是否有利益衝突未迴避者、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狀況下被要求受試;並清查周師歷屆所有接觸過之學生是否有被強迫受試之情形;並對於受試者費是否依法時發放與核銷,所收之隊費運用是否合理合法、帳目是否真實,應啟動政風調查。

二、教育部審議委員會應認定臺灣師範大學終局實體處理違法,要求臺灣師範大學教評會必須依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建議,並需將周師違反人體試驗法、違反研究倫理、博士論文不實等部分,併案審議並綜合判斷對周師之終局實體處理。

三、教育部應立即督導臺師大,針對陳師所主持參與之研究計畫嚴重違法研究倫理、無故佔據受試者費、將受試者費發給非受試者導致遭挪用部分,皆應送臺灣師範大學教評會,進行不適任教師審議。

四、教育部應就公務人員告發義務,對周師與陳師涉犯刑事犯罪行為向地檢署告發。

五、提供受害學生全額心理諮商費用、民刑事律師費用之補助,以保護學生身心權益與正當法律保障。

六、教育部應對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疏失進行調查,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一)接獲檢舉時未能即時啟動保護程序,導致周師得以報復受害學生。

(二)在未有調查釐清就發新聞稿聲明學生指控不實。

(三)未能真正落實對周師在調查期間之暫時停聘處分。

(四)三級教評會未有正當理由,卻降低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建議懲處。

(五)學務長林玫君在第一時間未提醒周師應避免再與學生接觸或報復,反而對周師表達支持。

(六)運動競技系教授暨體育室主任李佳融,在未有調查釐清就公然發表護航周師言論,並且在系教評會委員時,連調查報告都未閱覽過就進行審議。

七、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三級教評會之組成全由內部人員組成,導致不適任教師審查嚴重失準。教育部應督導台師大在本案之三級教評會中,參考《教師法》第九條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方式:「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八、給予被害人向教育部審議委員會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提供固定窗口與受害者持續主動更新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