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學校連三罪行:吃案、沒收不適任、強逼轉學
市府缺席!人民無奈?

本會接獲家長檢舉臺中市大安區國小王姓總務主任霸凌學生、將學生鎖在儲藏室內、逼迫學生轉學,家長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均遭敷衍回應,容許學校拖延長達兩個月才啟動調查。今調查結果出爐,調查報告竟認定王姓總務主任的行為不成立霸凌……
113年6月,臺中市有家長具名向臺中某國小提出校園事件申請調查,指控學校王姓總務主任對輔導室長期個案的甲生霸凌、甚至禁止甲生及父母進入校園,在6月到7月間家長持續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及1999專線反映超過5次以上,卻全遭教育局敷衍回應。期間學校寧願找家長「私下溝通」,卻不願意依法啟動調查,拖延到9月才連繫家長說採以學校自行派員調查。今調查結果出爐,調查報告認定王姓總務主任行為竟不成立霸凌;而本應一併調查有無不當管教,也因為學校委派的調查委員「規避」而不了了之。
總務主任無輔導專業卻嚴重迫害長期輔導個案學生
甲生為輔導個案,長期以來受輔導室與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追蹤輔導,家長也配合學校入校伴讀,而本案受投訴的王姓總務主任非輔導專業人員,對甲生有多項不當行為:
1.持續拿手機朝學生拍照、錄影
王姓總務主任屢次在甲生情緒激動時,拿手機對著甲生的臉,再度激化甲生情緒,家長與甲生的輔導員曾多次告知校方不要再對甲生拍照、錄影,在調查報告中王姓總務主任卻辯解:「拿手機出來只是作勢要打給甲生家長,要讓甲生情緒down下來。」王姓總務主任的不當行為卻使甲生處於嚴重焦慮、不友善之環境,而情緒不穩,行為退化,短短兩個月內已經回診身心科六次之多,並必須服用醫師加開的情緒穩定藥物。
2.嚴重肢體不當對待學生
甲生在校情緒不穩定時,遭王姓總務主任揪住甲生的腋下後,將甲生上拋下甩,讓甲生幾乎撞到天花板或地板,導致甲生從此對王姓總務主任感到恐懼、害怕,甚至害怕被老師帶到輔導室。家長曾拜託校內老師轉知王姓總務主任,希望王姓總務主任不要觸碰甲生。
3.將學生關儲藏室
王姓總務主任曾因甲生情緒激動,將甲生關燈反鎖在陰暗的儲藏室,盡管甲生又熱又怕,想離開儲藏室,王姓總務主任卻阻擋在門外不讓甲生離開,並在門外對甲生叫囂、威脅甲生:「你如果自己開燈我就不讓你出來。」甲生被反鎖至少兩次以上,造成甲生嚴重心理陰影,擔心單獨被帶離教室以外的場所。
4.壓制學生在地
甲生曾因在早自習情緒激動,王姓總務主任便在第一節下課全校的跑步運動時間,公然施暴,將甲生壓制在操場旁地上,讓同校學生經過時觀看,甲生感到十分難堪。
5.極其手段強迫學生轉學
王姓總務主任屢次激化甲生情緒後,再要求甲生家長到校處理。僅4月到6月間,家長就超過10次在上課期間被王姓總務主任要求立刻到校處理。而家長到校後,遭王姓總務主任辱罵,並說「我們學校不是特殊學校」,要求甲生轉學;隔幾日,王姓總務主任再對甲生家長說:「學校沒有人力沒有資源,甲生已經三級輔導,成效不好」、「學校沒有輔導老師、沒有輔導人力、沒有配套措施」、「校長要退休了,新校長也不會允許這情況繼續下去」、「啊那我就請教育局來」、「甲生有問題你就立刻帶走,如果有問題,不好意思那是你們的事」脅迫甲生必須轉學。
校務失靈,是校長的失職與縱容
1.校長聯手總務主任,霸凌學生、強迫學生轉學
學校明明設有輔導室,但當甲生情緒激動時,或是甲生需要輔導時,校長卻交由毫無輔導專業的「總務主任」不當對待甲生。甚至,校長也多次以「我們這邊風水不好」、「校長對甲生的決定就是轉學,即刻執行」要求甲生轉學。即使甲生家長曾向學校反映,希望學校能協助甲生安排特教鑑定以取得特教身分,校長、王姓總務主任卻未協助甲生,反而數度以「學校沒有專輔老師、無輔導資源」為由強迫甲生轉學,阻止甲生入校。
2.校長默許學校造假學生個案會議紀錄
在家長向學校申請甲生個案會議記錄時,卻發現甲生的個案會議紀錄與實際開會內容有多處出入,包含:與會人員的發言紀錄不完整、會議紀錄扭曲家長說詞原意、憑空捏造與會人員發言,更有多筆會議紀錄呈現:「當日參與會議人員於會議當下並無發言,卻在會議記錄中出現發言紀錄」等偽造的會議紀錄產生。
3.校長放任學校違法洩密給調查委員
依照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紀錄只有學生本人或家長才可以申請,但在調查過程中,甲生的輔導紀錄卻在未經家長同意下,直接被學校違法洩密給調查委員。
荒腔走板的調查
1.調查委員逃避調查職責
在初次訪談時,即便家長已完整地將校長、王姓總務主任不當行為列表要求調查,但調查委員卻堅稱:「學校未授權調查,已通報教育局」,而只選擇調查王姓總務主任持續拿手機朝甲生拍照、錄影等內容,逃避該調查應釐清的職責。
2.調查委員缺乏專業
即使調查委員僅願意調查「王姓總務主任持續拿手機朝甲生拍照、錄影」事件,調查委員卻只針對檢舉內容是否達霸凌作討論,而檢舉內容是否達已達「體罰」、「不當管教」卻隻字不提。
即使學校違法將學生的輔導資料洩密給調查委員,調查委員也應具有專業認知判斷,該學生輔導資料是否業經家長許可、授意後提供,以免違反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而非全盤接受學校提供的資料,讓調查委員也成為學校違法洩密之幫兇。
3.調查委員惡意曲解法規,導致調查不成立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中「霸凌」為:「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並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為霸凌:
(1)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
(2) 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3) 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但本案卻因為調查委員惡意曲解法規,使最終調查報告呈現:「王姓總務主任拿手機對學生拍照的行為符合故意性、持續性、有明顯騷擾行為,但是因為行為沒有同時對甲生造成危害『及』影響甲生正常活動學習,因此不成立霸凌,意即必須符合兩項上述條件才成立霸凌,可見調查委員認知完全不符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原意。
教育局放棄把關?
根據當前法規,即便學校直接派員調查的案件,學校作出終局處理後,也應將處理情形、簡要調查報告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換言之,調查報告的最後一關是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待其確認後才是完成調查。
前述學校調查中的種種嚴重瑕疵,臺中市政府在備查過程中都沒有察覺?上述問題全部都是「程序問題」,只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在其中一環善盡督導之責,就不會有如此荒謬的調查發生。
而本案配合王姓總務主任聯手刁難甲生、要求甲生強迫轉學的校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早在六月就收到家長檢舉校長不當行為,今年七月卻還是讓校長退休。校長的過失,難道不必追究嗎?
對此,我們訴求:
- 臺中市政府應督導當事學校,依照教師法立即對王姓總務主任停聘等候調查,並杜絕校方再度以私下協調的名義騷擾家長。
- 臺中市政府應立即接受家長陳情,並由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中聘任委員審議後,退回原校內自行派員調查之瑕疵決議,盡速將本案重新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指派的全部外聘委員進行調查。
- 臺中市政府應追究調查過程中,學校違法將受害學生的輔導資料提供給調查委員之洩密責任。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立即啟動調查,釐清校長不當行為之責任。

終結體制對兒童造成的暴力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
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