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0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女老師捏男學生乳頭不是性騷擾?
檢視體育訓練背後的陽剛文化和權力掌控,解聘性騷累犯

高雄某國中女性體育組長於去年3月21日被檢舉對體育班男學生十餘人(共橫跨四屆)有捏胸部等性平事件。該校於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啟動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性騷擾」。經兩名受害人提申復成功後,該校性平會仍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最後僅存一名受害人繼續申復。

高雄某國中女性體育組長於去年3月21日被檢舉對體育班男學生十餘人(共橫跨四屆)有捏胸部等性平事件。該校於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啟動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性騷擾」。經兩名受害人提申復成功後,該校性平會仍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最後僅存一名受害人繼續申復。在二度申復成功後,學校在今年1月中調查完畢。學務主任表示事涉懲處,要開教評會決議並通報教育局核可後,才會寄性平調查報告給雙方當事人。然而,迄今調查報告與懲處都沒有下文?這樣合理嗎?對於捏學生乳頭的累犯教師,學校難道不解聘嗎?

  • 教育局應重新檢視性平調查人才培訓問題、淘汰不適任人員

一、報告稱:捏乳頭是「管教行為,沒有性意味」,性平調查的專業何在?
該校於去年7月7日做出第一次性平調查報告,認定「經審酌事件發生背景情境、女老師當時之言詞行為、相同狀態被害人ㄇ生、ㄈ生、ㄉ生及P生之主觀認知感受,認女老師應係基於教育目的而為手捏動作,用以提醒學生注意改正錯誤,不成立性騷擾」等語,我們認為有以下嚴重專業問題:
1、 多名學生表示被捏時很痛,也有學生覺得男女授受不親、不應該碰觸,有學生表示沒有不舒服。但是,學校性平調查報告竟然認為要考量其他受害學生的主觀感受才能成立性騷擾?等同是以其他學生之主觀感受代用個別被害人之感受,這難道是「合理被害人」之認定標準?此種判斷方式形同指責受害人感受,造成被害人之二次傷害。我們不解,老師捏男學生乳頭的舉止,究竟是基於什麼「教育」目的?
2、 有多名學生說行為人是「不小心」才捏到乳頭,究竟是行為人的準度不好,還是捏學生的次數太多所致,怎麼會有這麼多次「不小心捏到乳頭」?難道性騷擾成立與否要考量行為人的動機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嗎?
3、 受害學生說:「覺得很痛」、「我不會不舒服…我不喜歡人家摸我的乳頭」;「某師捏我的胸部、捏我的乳頭,我不會覺得特別不舒服,就習慣了…」。這些敘述難道不算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一詞所定義的「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嗎?
4、 第一次調查報告之調查訪談明細表均未列ㄇ生、ㄈ生及ㄉ生,卻又在認定不成立性騷擾之理由列出「審酌相同狀態被害人ㄇ生、ㄈ生及ㄉ生之主觀認知感受」。試問,ㄇ生、ㄈ生及ㄉ生的主觀認知感受從何得知?調查小組難道是隔空抓藥?
5、 訪談紀錄中,多位學生論及自己可接受是「因為他(老師)是處罰我」。是以,調查小組是否考量過在體育班的陽剛文化下,男生要承認自己被性騷擾已有難度,何況是被「女性」性騷擾?調查小組是否考量在師生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下,學生是否清楚認知自己的權利,以及主張權利後會不會被報復或恥笑的壓力?

二、申復審議小組以程序瑕疵、事實認定錯誤退回二次;調查小組的專業不足,懲罰的是受害人,並導致大部分受害人放棄申復。
1、 有兩受害學生家長提出第一次申復,申復審議小組認定第一次性平調查報告訪談逐字稿錯漏嚴重,其中關於受害學生之主觀感受部分之逐字稿紀錄與實際詢問內容意義完全相反,甚至學校竟將訪談逐字稿交給受害學生簽名後直接收回,未交給家長簽名確認,這些嚴重程序瑕疵,經申復審議小組明確糾正;申復審議小組更提及上述受害學生之「主觀感受對於判斷性騷擾成立與否即屬重要…當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來判別被害學生之主觀感受,然而第一次調查報告對於上開內容並未有所敘及」等語,將第一次報告退回性平會重回決定。顯見第一次調查程序之細緻度及專業度全然不足。
然而,該校接到申復決定後,再次於去年9月12日召開性平會提出補充報告,繼續以「綜觀行為人捏受害學生乳頭當時之言詞與行為,可係基於提醒學生注意改正錯誤所為,並不具性意味」、「考量直接被行為人捏乳頭之同學三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捏乳頭之行為,均係感覺很痛,而受害學生自己也主動表達被捏乳頭的感受是痛的不舒服,勘認行為人之行為在合理被害人之標準下,應不構成有性騷擾…」,直接決議維持本案性騷擾不成立。
2、 只有一位受害學生家長提出第二次申復,申復審議小組以「基於管教或指正學生之動機並非是否成立校園性平事件所應審酌之事項,且不得出於管教學生之目的,合理化任何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原調查小組補充說明隻字未提受害學生覺得乳頭類同生殖器官不能被亂摸等感受,更未列入判斷依據」等理由,認定申復有理由,應重啟調查。
然而,申訴一年多了,重啟調查完成三個月了,受害人至今仍未收到最終的調查報告。難道捏乳頭是否屬於性騷擾,有這麼難確認?是性平專業度嚴重不足,抑或學校不想解聘性騷累犯,要繼續找包庇之理由?

  • 當學務處成了體育組長濫權、恣意妄為的天堂,教育局辦不辦?

體育組長不只捏乳頭,還刻意扭轉乳頭,甚至捏臉頰、耳朵、頸子、手臂、胸部或肚子,她高興捏哪裡就捏哪裡,力道大到被捏處會紅腫瘀青。甚至,處罰地點常常是「學務處」。有學生表示最痛苦的是罰站,有時是自己犯錯、有時是連坐處罰,每節下課、每個中午在學務處外面站,曾經連續被罰站看著牆壁一個月。學務處組長帶頭違法,其他人視而不見,這是什麼樣的身教?這種老師還適任嗎?共犯結構不追究嗎?

  • 教育局應積極賦權學生、開放申訴管道,並就本案全面展開普查

不同屆受害學生都提到幾乎全班都被捏過乳頭,但學校並未全面普查,甚至被調查學生大多以自己做錯事情、老師是在處罰等理由,認同行為人動手捏自己的乳頭、胸部、肚子、脖子、耳朵等身體部位,可知學校長期漠視體育組長以此種方式處罰學生,讓學生忽視身體界線,以為只要是基於管教,老師都可以為所欲為?都可以侵犯學生身體自主權?這已非不當管教,是性平教育上之重大問題!教育局還可以放任該校繼續用這種方式「管教」學生?
教育局應組專案小組全面普查,勿讓學校及該校教師繼續打著「教育目的」侵害學生身體自主權,混淆學生性平意識;更應積極賦權學生,公告教育局之申訴專線,積極調查。除此之外,該校師生性平意識嚴重不足,貴局應主動介入,提供學生全面的性平教育與輔導。

  • 教育局應加強建立教職員認知師生關係間的專業界線

教師必須意識到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不對等的。當教師濫用與學生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損害到學生的安全與福祉時,便逾越了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
師生關係專業界線的類型: 1.情緒界線  2.關係界線  3.權力界線  4.溝通界線  5.身體界線。
以下都是逾越身體界線的行為:
1. 在沒有合理或授權的脈絡下,觸碰學生。合理的原因包括:為學生提供急救;移動學生離開危險,而身體接觸是唯一的方法。
2. 對學生進行未授權、不需要或不合適的觸碰學生的身體(包括以身體部位或以其他物品觸碰)。
3. 與學生有不必要的親密接觸,如親密的擁抱學生、與學生親吻。
4. 與學生摔角、搔癢、按摩或把學生背起來。
5. 容許學生靠近,或容許學生對教師有不適當的身體接觸。
6. 當學生換衣服或淋浴時,身在現場、拍攝或錄影。
7. 對學生進行體罰、粗暴對待、過度的限制或壓制。
(以上請參考:建立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才能預防兒童性誘騙 作者:徐思寧、陳潔晧 人本教育札記36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