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建立教師專業倫理
停止包庇不適任教師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日召開「『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提綱明確指出「以霸凌或體罰為例,新法三年多,因體罰或霸凌學生而終身不得再聘任為教師者只有1位」。

制度仍未成功處理師師相護問題

立法院所提出的情形,在現場實際的狀況就如同:

高雄市青年國中蔡豐丞老師:性騷擾、性霸凌學生,說「刺青在生殖器上,勃起時會有一條龍」、調侃請假至泌尿科就診的男學生「破皮的」(台語)。極端暴力用曲棍球棒跳殺毆打、踹肚子打耳光等,還長期羞辱學生「白癡、智障、沒救了」,社會局以兒虐開罰公開姓名,法院判決傷害罪拘役50天不得緩刑,結果到了學校只記2小過,學校教評會竟然決議無解聘、停聘之必要。

台中市崇光國小陳淑妍老師2008年因把學生用塑膠繩綁住,要其他學生把受害學生當狗牽,當時社會處認定兒虐開罰,學校只記過。到了2022年因把學生當「童工」,表現好的發餅乾當「薪水」、表現不好的稱為「奴隸」,另有「公審」、「設立特別座」、要學生分組進行「組員拍賣」等方式霸凌學生,社會局認定對13名兒少有不當行為。這為違反兒少權法的累犯老師,最終指進行解聘並1年不得任教的措施,意思是一年之後,這位老師又可以參加教師甄試,謀取教職。【還有許多案例請參考附件】

主管機關有義務建立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這些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現行受同校教師同儕高度影響的「教評會」,確實與兒少權法、社會通念對於這些不適任教師行為嚴重程度的判斷南轅北轍。究竟為什麼教師同儕對於教師嚴重的行為輕放?本會認為癥結點在於:我國目前對於教師,並未真正建立有響力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在今天公聽會上,教育部承認現行教師倫理規範只是訓示性規定,沒有實質效果;高中教育產業公會也認為目前教師倫理規範並不具體。

教師在工作上欠缺具體專業倫理規範,也未形成此專業工作集體持守的底線,不僅時常發生對教師專業尊嚴造成嚴重打擊的事件,後續處置也並未堅守的專業倫理底線,使不適任教師流竄於各校,侵害兒少基本權及學生之受教權。

而教師專業倫理的建立,關係到國家要提供給孩子什麼品質的教育,也關係國家使兒童不受一切形式身心暴力對待的承諾。既然是國家重要工作推行的基礎,政府自然有責任制定相關規範。

「輔導期」仍然是不適任教師的保護傘,屢屢縱放累犯

依照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疑似教學不力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案件就進入了學校稱為「輔導期」的程序。

但在現行封閉,受害者無從再救濟的不適任處理機制中,如同前述案例,許多體罰、霸凌、羞辱學生的案件被用「不當管教」輕輕帶過。再依照教育部目前對教學不力的解釋 ,也包含了體罰、羞辱、不當管教,所以許多嚴重侵害學生權益的案例,在現行校事會議的操作下,仍然會進入輔導期。

而進入輔導期的案件是否輔導有成效?並沒有嚴格標準。以至於絕大多數體罰、羞辱學生的老師,受三個月輔導後就可以繼續擔任教師,高雄市正興國小陳秀英老師案(請參附件)即為顯例。而目前終局停聘之處理方式亦有明顯問題,倘行為人毫無悔改,終局停聘期滿後仍可直接回原校任教,將置學生於高度風險之中而無從防範。

教評會功能實有徹底檢討之必要

目前處理教師體罰、羞辱等案件,屢屢有從輕認定為不當管教的問題。即便成立體罰的案件,對於「造成嚴重身心侵害」的判斷標準也背離社會一般通念,學生遭受羞辱、貶低人格的個案也未獲足夠重視,一樣以不當管教輕輕帶過。
類此情形一再發生,不僅使保護學生權益的相關規定被架空,也一再斲傷教師專業形象,我們必須嚴正面對一個事實:教評會並沒有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能力。

權利侵害事件的調查處理,並非教師專業,目前教師法原則上仍以教評會為教師不適任決策單位的做法,對於教師的負擔太高。

本會建議立法院及教育部研擬教師法修正或設定政策方向時,考慮所有可能方案,包括:將教師聘任及教師不適任審議的工作拆分,教師聘任仍由教評會在教學專業上進行把關,但教師不適任則回歸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解聘不是處罰,是為了保障學生受教權而設的不利管制性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4號判決:「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等規定對教師為解聘處分者,係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行使終止聘約權利,並非對教師行使裁罰權或懲戒權。換言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賦予公立學校於教師具有該項各款所列之情形者,得行使終止聘約權利,性質上並非對教師之違反特定義務行為予以制裁,而係因其違反義務行為所呈現之人格缺陷特質,顯示已不適任教師職務,為達成維護學生受教權之公共利益目的,所為不利管制性措施。」

既然解聘不是處罰,教師不適任處理機制就沒有一事不二罰問題,即使已處理過的事件,應該也要納入教師是否不適任考量,制度應當把判斷焦點放在:將老師的行為綜合判斷後,是不是超過了教師專業倫理底線。而如果要能綜合考量,有以下條件:

  1.  當老師的行為被各種程序拆開處理時,各調查結果最後要能夠一起判斷。
  2.  教師曾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以及累犯要被考慮在內。

綜上,本會就各該法規有以下具體建議:

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的具體建議

  1. 判斷當事教師是否適任時,應衡酌該師一切違法不當行為,例如同一事件部分被拆分為不當管教由考核會處理,一部分為性平事件由性平會調查時,於最後一案調查完畢後,仍應交由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再送交相關單位處置。
  2. 承上,校事會議作出處理建議前,應先調閱當事教師先前已處理完畢之違法不當行為紀錄,綜合判斷當事教師素行是否適任教職。若有類似行為累犯,則不應判斷為有輔導改善之可能。
  3. 校園事件調查時,應由受害者決定是否表達意見,並應使其獲得充分知情權益及表達意見機會。
  4. 承上,為使受害者能充分表達意見,於表達意見前,應使受害者閱覽複製相關卷證,包含影音資料。完成之調查報告,亦應提供受害者。
  5. 對校事會議調查報告,或後續處理不服,受害者應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覆。
  6. 即使受害者未申覆,主管機關仍應對於調查處理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進行程序是否合法之形式審查。
  7. 若校事會議認定疑似教學不力,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在學校自行輔導或專審輔導後,仍應就其犯後態度、倫理知能改善程度、心理治療成效及其他學生安全風險因子嚴加具體審查。
  8. 經輔導後再犯,視為輔導無效之規定,應去除三年之限制。

對《教師法》後續修正之建議

  1. 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專業倫理準則,違背專業倫理準則應納入教師不適任之事由。
  2. 應去除「造成身心嚴重侵害」之要件,回歸教師行為是否嚴重違背倫理,而非由受害者證明其所受傷害嚴重。
  3. 現行解聘並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6個月至3年終局停聘之措施,應增訂於解聘或停聘期滿後,就其犯後態度、倫理知能改善程度、心理治療成效及其他學生安全風險因子具體審查,若審查未過,應終身不得擔任教師。
  4. 應正視精神暴力對學生所造成之傷害,將對學生為精神暴力納入教師不適任事由。

終結體制對兒童造成的暴力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老師是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
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